昆明理工大学国土资源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细则
(2022年11月修订)
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研究生奖学金申请、评定和管理工作,根据《昆明理工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及管理办法(试行)》,结合学院实际,制订评审细则。
第一章 评审程序
第一条 设奖等级、标准及覆盖面、参评条件及资格、评审原则及标准、评审组织与程序等严格按照《昆明理工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及管理办法(试行)》(下称《评选管理办法》)执行。
第二条 学院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初评委员会(简称初评委),主任为院长,副主任为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,常任委员为研究生专职辅导员、各系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主任,每个系选派2名研究生导师、研究生推选2名代表作为委员。初评委负责修订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细则并组织申报、初评、公示和推荐工作。
第三条 奖学金评审时间,一般从每年9月中旬开始,具体时间节点以研究生工作部通知为准。
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名额,由学校按各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博士研究生培养规模及质量,按比例分配到各一级学科学位点;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名额,由学校按各培养单位的硕士研究生培养规模及质量,按比例分配到学院。学院内部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名额按系平均分配,平均分配后如有剩余名额,在全院范围内按研究生评分排序竞争。矿业工程一级学科下的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名额,参照前述分配办法在学科范围内进行分配和竞争。
第五条 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,通过线上奖助管理系统如实填报各类申报数据,同时上传支撑材料。参评研究生要坚守学术诚信,防范学术不端,填写《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选承诺书》(附件1),作为直接责任人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。
第六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,负责对研究生的评奖材料进行审核,审核内容包括科研论文、科技成果、知识产权、科研项目和科研专著等。导师要坚守学术诚信,防范学术不端,在《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选承诺书》(附件1)上签字,作为第一责任人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。
第七条 学院审核阶段,初评委安排工作人员对申报系统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核。
第二章 成果加分细则
第八条 相关成果说明:
(一)在评审国家奖学金、省政府奖学金时,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,应兼顾其在前一学业阶段取得的学术成果和突出成绩(仅限未参评过奖学金);老生的参评成果必须是学制范围内在读期间取得。所有参评学术成果必须与学科专业相关,并且以昆明理工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。
(二)研究生在同一学制范围内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、省政府奖学金,获奖成果不能重复使用。已经获得的各类奖学金证书,不予再次加分。
(三)研究生参与科研项目工作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必要环节,因此参与导师项目工作不予加分。个人主持、完成的科研项目加分按照《评选管理办法》及本评审细则执行。
(五)论文分类参照昆明理工大学科技院网站上的最新期刊目录, SCI、EI等论文必须以检索报告为准,增刊论文按D类文章加分(除已被SCI、EI检索论文外)。为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竞争,在预警期刊和开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予认定加分。
(六)专利成果认定,按照国家专利局网站上申请的原始单位和原始发明人排名为准。受理发明专利和授权实用新型专利不加分。
(七)参编专著、译著、教材、工具书等著作类加分需要经过主编认可,按研究生个人工作量进行加分,主编必须为导师。同时,在导师的绩效考核中,扣除研究生已使用的工作量。
(八)研究生参加非校内组织的各类竞赛必须提前到研教办报备批准。学科竞赛及教育实践大赛类项目,同类成果仅按最高分值计一项。
(九)文化体育与社会工作类竞赛项目,如无个人排名或个人证书的团队赛,除省部级以上团队赛获奖证书外,其他团队赛获奖证书一律不加分。
(十)评审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,以学术论文成果档次高者为优选。如出现学术论文成果档次也相同,以研究生管理系统中个人成绩的加权平均分为评选依据。评审学业奖学金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,家庭困难学生优先;如非家庭困难,优选办法同国省奖评审。
第九条 国省奖学金评审加分细则
(一)不受证书获取或考试通过时间限制的加分项
(1)外语水平考试,通过四级加1分,通过六级加2分,TOEFL90分、雅思6分、GRE315分以上加4分,其余不加分,不累加。
(2)计算机水平考试,通过国家三级加2分,通过国家四级加5分,不累加。
(3)注册资格证书:与专业相关,通过国家注册的职业资格证,加6分/项,可累加。与专业不相关,不加分。
(二)科研成果类(同一篇文章仅按最高分项计分)
(1)在Nature、Science及子刊发表论文,可直接参评国家奖学金(学生第一作者,或是导师第一作者、学生第二作者,下同)。
(3)A类论文:12分/篇。
(4)EI类论文:12分/篇;EI会议类,2分/篇。
(5)B类论文:8分/篇。
(6)C类论文:3分/篇(限报2篇)。
(7)D类论文:1分/篇(限报1篇)。
(8)科技成果奖励(须有个人证书)
国家级奖励:可直接参评国家奖学金。
(9)知识产权(学生排名第一,或是导师排名第一)
授权发明专利:排名第一或第二,15分/项;排名第三~第五,1分/项。其他排名0分(排名包括老师)。
授权软件著作(限报1项,需现场审查演示):排名第一,3分/项;排名第二,1.5分/项。其他排名0分。
(10)科研项目(本人主持且与学科专业相关,要求提供项目具体名称,同一项目只加最高分项)
国家级:20分/项。
省部级:10分/项。
地厅级:5分/项。
校级:2分/项。
(11)专著、译著、教材、工具书
独立撰写1万字以上,1.5分/万字(必须前言里主编有提到)。
(12)标准
行业标准,18分/项;省级地方标准、团体标准,6分/项。
(1)国家级
个人一等奖,15分/项;个人二等奖,12分/项;个人三等奖,10分/项;其余奖项不加分。
团体一等奖,30分/项;团体二等奖,24分/项;团体三等奖,20分/项;其余奖项不加分。
(2)省部级/行业协会类
个人特等、一等奖,10分/项;个人二等奖,6分/项;个人三等奖,4分/项;其余奖项不加分。
团体一等奖,20分/项;团体二等奖,12分/项;团体三等奖,8分/项;其余奖项不加分。
(3)地厅局级
个人一等奖,5分/项;个人二等奖,3分/项;个人三等奖,2分/项;其余奖项不加分。
团体一等奖,10分/项;团体二等奖,6分/项;团体三等奖,4分/项;其余奖项不加分。
(4)校级
个人一等奖,3分/项;个人二等奖,2分/项;个人三等奖,1分/项;其余奖项不加分。
团体一等奖,6分/项;团体二等奖,4分/项;团体三等奖,2分/项;其余奖项不加分。
(四)文化体育与社会工作类(限加10分)
(1)国家级
个人一等奖,8分/项;个人二等奖,6分/项;个人其他奖项及荣誉,3分/项。
团体一等奖,16分/项;团体二等奖,12分/项;团体三等奖,6分/项;其余奖项不加分。领队除成员平均分外再加2分/项。
(2)省部级/行业协会类
个人一等奖,6分/项;个人二等奖,4分/项;个人其他奖项及荣誉,2分/项。
团体一等奖,12分/项;团体二等奖,8分/项;团体三等奖,4分/项;其余奖项不加分。领队除成员平均分外再加1分/项。
(3)地厅局级
个人一等奖,4分/项;个人二等奖,2分/项;个人其他奖项及荣誉,1分/项。
团体一等奖,8分/项;团体二等、三等奖,4分/项;其余奖项不加分。领队除成员平均分外再加0.5分/项。
(4)校级(限加5分)
个人奖项及荣誉,1分/项。
团体一等奖,领队1分/项,成员0.5分/项;团体二等、三等奖,领队0.5分/项,成员0.2分/项。其余奖项不加分。
第十条 学业奖学金评审加分细则(所有成果必须在评选阶段内获得,即上一年度8月31日至本年度9月1日,可与国省奖共用)
(一)成绩加分项
根据《评选管理办法》和学科实际情况,评审硕士新生学业奖学金时,对一志愿录取硕士研究生录取总成绩、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复试成绩,乘以1.2系数后参与专业排名。
研究生第二阶段学业奖学金以第一学年的加权平均成绩作为基础分,单科成绩不作为加分项。
(二)证书类加分参照国省奖评审办法。
(三)科研成果类加分项(参照国省奖评审办法)
(1)在Nature、Science及子刊发表论文,可直接参评一等学业奖学金。
(3)科技成果奖励(须有个人证书)
国家级奖励:可直接参评一等学业奖学金。
省部级奖励:加分参照国省奖评审办法。
地厅局级奖励(不包含校级):一等奖,10分/项;二等奖,6分/项;三等奖,排名前二,3分/项。
(4)知识产权、科研项目、著作和标准的加分参照国省奖评审办法。
(五)文化体育与社会工作类(限加10分)
国家级、省部级/行业协会类、地厅局级和校级的成果加分参照国省奖评审办法。
院级成果加分办法如下(校院两级加分限5分):
个人奖项及荣誉,0.5分/项。
团体一等奖,领队0.5分/项,成员0.2分/项。团体二等、三等奖,领队0.2分/项,成员0.1分/项。其余奖项不加分。
第三章 德育量化考核加减分细则
第十一条 德育量化考核由年级辅导员负责,按附表1的加减分细则,从五个方面进行考评。基础分统一为85分,正面加分,负面减分,低于85分者不具备申请奖学金资格。若出现学校《评选管理办法》第十二条中的十种情形之一的,可直接评定为60分及以下。
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
第十二条 初评委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奖学金评定工作,对有关问题和申诉应及时研究予以解决和答复,对于学术争议可提请学院学术委员会裁决。
第十三条 在评奖过程中,研究生如有学术失信和学术不端,一经查实,取消本次及今后学制内的奖助学金申请资格,并按相关校纪校规严肃处理。
第十四条 若发现获奖研究生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并查证属实的,按照相关校纪校规严肃处理,取消其所获研究生奖学金荣誉,追缴证书、奖金,并就撤销授奖事项进行公告。同时,取消该生学制内申请奖助学金的资格。
第十五条 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如有学术失信和学术不端,一经查实,取消下一年度招生资格并扣发绩效工资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初评委、研究生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,2023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。
第十七条 本细则如需修订,由初评委在奖学金评审前三个月讨论修改,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,无异议后执行,同时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。
国土资源工程学院
研究生教育办公室
二○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